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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94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7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积极协调和支持民政工作的开展。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建立完善“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协调配合、广泛参与”的民政工作机制和“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关心、支持和配合做好民政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部门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全力推进民政工作。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人人参与、全社会关心民政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参与民政工作的强大合力。
  
  3.建立和完善民政工作的考评机制。市政府要对民政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民政局每年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落实本意见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对工作先进,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后,推进滞后的,要限时整改,及时推进。
  
  (二)建立完善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发展经费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要求,着力保障民生,依法将民政事业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环节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1.落实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市、县区要制定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管理办法,将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区当年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本级救灾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滚存使用。
  
  3.落实民政工作经费。要将市、县区民政工作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障民政工作正常运行。市、县区要依据上年度民政正常专项经费支出总额的2-5%安排工作经费。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经费不低于2万元。
  
  4.落实民政基础设施维修、交通通讯工具等必要经费。要保证村(居)委会办公用房、五保村、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等民政基础设施维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基层民政交通工具问题,有条件的县区可给县区低保办、乡镇(街道)民政办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三)建立完善民政工作队伍保障机制。民政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面对老弱病残死等特殊群体,救灾救济危难险重,应给予民政工作人员更多关心和照顾。
  
  1.配好县区民政工作人员。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民政工作,积极调配好民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民政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要求和规定,配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为了加强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力度,县区民政部门要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配好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要适应民政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和社区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各县区要配足配强民政工作人员,各乡镇要配至少3名民政工作人员,人口较多、民政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可适当增加民政工作人员。
  
  3.配好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协管员。按照“养事不养人”和“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对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管员岗位实行适当补助。
  
  4.配好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县区福利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社会福利机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福利院、光荣院人员的配备工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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