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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法规编号】 4538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接上页]

  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置情况报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责任,由工程项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并确定相关数据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建设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按照前款规定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本市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本市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四条 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未经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 沿海堤防;
  
  (二) 大型贮油、贮气工程;
  
  (三) 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工程;
  
  (四) 三级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五) 越江隧道、特大桥梁和轨道交通工程;
  
  (六) 机场的航站楼、航管楼,特大型铁路客运站、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
  
  (七) 水源地水库工程;
  
  (八) 火力发电厂、超高压以上变电站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工程;
  
  (九) 市级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和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台的主体建筑,通信枢纽建筑;
  
  (十)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超限高层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并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计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情况一并组织验收。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市建设交通、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市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普查。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市建设交通、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扩建、改建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当在修缮时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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