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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做好奶农奶款清欠工作 1、对奶款结算作出明确规定。企业支付奶站、奶农的奶款,不应超过45天。到期不能兑付奶款的,乳品加工企业须向经委和农牧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不能支付奶款的具体原因,确需延期的再给予15天的筹款期限。到期后仍不能全额兑付奶款的,按照《生鲜乳购销合同(规范文本)》的有关规定,从合同约定支付奶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拖欠奶款超过3个月的,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查扣拍卖企业资产用于兑现拖欠奶款。 2、建立奶款发放备付金制度。凡是我市正常生产的乳品加工企业须在银行储备一定数量的奶款发放备付金,筹备数额按照上月应付奶款的30%执行。外地乳品加工企业的奶款发放备付金,由给该企业交售生鲜乳的奶站筹备。奶款备付金企业和奶站要专户储存,经委和农牧部门要加强对乳品企业和奶站奶款备付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拒不执行储备金制度的企业和奶站将取消生鲜乳收购资格。 3、建立企业和生鲜乳收购站诚信档案。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和农牧部门要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规范乳品企业、生鲜乳收购站经营行为 1、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吴忠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鲜乳经营的实体,应办理工商登记和在农牧部门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法人为生鲜乳收购质量安全和按照生鲜乳收购合同兑付奶款的第一责任人。乳品加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生鲜乳。 2、奶站依法由乳品加工企业、奶牛养殖场和奶牛专业合作社开办,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取缔无证经营和不遵守市场秩序的奶站(点)。奶站要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保持生鲜乳的质量。奶站负责人要提高奶站的管理档次,不断规范奶站的经营行为,完善统一的生鲜乳收购质量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建立奶站生鲜乳收购台帐和质量抽检机制,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挂牌诚信经营。 3、乳品加工企业实行驻站质量监督员制度。企业应向奶站派出驻站质量监督员,将收奶交易检测关口前移,主要是摸清奶牛健康、牛奶质量、器具环境消毒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购销过程的自我监控。驻站质量监督员的设置原则上一站1名,必要时根据奶站距离也可以由1名质量监督员监管2-3个奶站。 4、乳品加工企业要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和出厂的乳制品,并做好记录档案,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5、乳品加工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新修订)》规定,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有奶源基地建设,鼓励企业自建自养、参股托养奶牛。要按照区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与奶站、奶农建立互惠互利、共同担责的利益合作关系。树立责任意识,不哄抬奶价、争抢奶源,不压级压价、拒收限收。乳品加工企业改(扩)建项目自有奶源基地所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 6、奶农要与乳品加工企业或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长期鲜奶购销合同,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售生鲜乳。对于只顾眼前利益,单方面撕毁合同,擅自将生鲜乳交与其他乳品加工企业或个人的奶农,将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该奶农不再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各项奶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建议金融部门不予任何贷款支持。 (五)严禁非正常淘汰生产奶牛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坚定奶农发展生产的信心。做好定点屠宰厂的监管工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生产奶牛的行为。加强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格查证验物,教育屠宰企业和贩运户遵章守规,不收购屠宰和外销外运生产奶牛。加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及时劝解制止宰杀和外销生产奶牛的行为。实行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出现奶牛大量屠宰和流失现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