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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吴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吴政发[2009]102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39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奶业执法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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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
  
  (一)各县(市、区)和奶牛重点养殖乡镇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引导广大奶农正确认识当前奶业所面临的波动形势,认真落实市委、政府支持奶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快奶业发展。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将稳定奶业生产纳入社会管理事务的范畴。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本地区奶牛及生鲜乳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要有专人负责疏理解决奶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还要做好维稳工作。
  
  (二)农牧部门是生鲜乳市场监管的牵头责任部门,要强化奶牛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引导奶农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要加强养殖场的监管,督促和指导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改造整合奶牛小区,完善养殖设施,加快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步伐。要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从源头上保证乳品质量安全。要牵头相关部门加强奶牛饲养、生鲜乳生产和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奶站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会同工商部门监督企业、奶站与奶农签订并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严厉查处合同违约行为。整顿规范生鲜乳收购站,严格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审核,逐步实现奶站的达标建设与规范管理。对生产奶牛登记造册,加强监管,杜绝生产奶牛流入市场。对各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拖欠奶农奶款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将奶款清欠工作进行细化。对于奶业市场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商议解决办法。因工作不力或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责任。
  
  (三)工商部门要对乳品加工企业和奶站的契约关系逐一检查,登记备案。将生鲜乳购销交易行为全部纳入合同管理范畴,同时严格监督合同的履行,无经营合同的不准收奶,不履行合同的坚决予以取缔。加大对无证经营生鲜乳行为的监管,立案查处掺杂使假、无证经营、乱设奶点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经委要想方设法帮助乳品企业解决产品积压、资金回笼缓慢和融资难等问题,要通过各种形式协调金融部门给予乳品企业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或用于支付奶款。要监督各乳品企业在生产正常的情况下每月储存足额的奶款发放备付金,并按月通报奶款发放和拖欠情况。
  
  (五)商务部门要做好定点屠宰厂的驻点监管工作,指导定点屠宰企业加强监管,不屠宰生产奶牛。要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工作,鼓励群众举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奶牛的行为,对不按规定随意屠宰生产奶牛的定点屠宰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罚,对屡禁不止的屠宰企业吊销定点屠宰资质。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生鲜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依据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6914-86)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 生鲜牛乳(生产标准)》(NY5045-2008)及相关质量标准对生鲜乳和乳制品进行定期抽检,严厉查处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等违禁物质的行为。要对企业及奶站的计量器具定期校正,随时抽查,切实保护奶农的经济利益。同时,还要加强乳品企业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乳品加工企业、奶站从业人员和生鲜乳收购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并组织查处含乳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八)物价部门要建立生鲜乳收购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原料奶生产和市场价格的监测,及时了解影响原料奶收购价格各项因素的变化情况,合理制定生鲜乳收购最低保护价,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最低保护价按季度进行公布。同时,应加大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恶意打压、哄抬奶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惩。
  
  (九)公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从保护奶农的角度,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恶意拖欠奶款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要警务前移,积极调动警力,控制涉案人员,形成强力震慑,促使拖欠奶款的违法违规企业或奶站遵循市场运行规则,有效维护奶农利益。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鲜乳购销、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同时要严厉打击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等行为。
  
  (十)司法部门要将拖欠奶农奶款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及时为奶农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引导奶农依法维权,体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十一)市、县(市、区)两级法院在接到奶农起诉乳品加工企业、奶站拖欠奶款的案件后,应及时查清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保证案件的有效执行。对于拖欠奶农奶款的案件,法院应提高办案速度,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奶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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