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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3
【实施时间】 2009-10-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注册审核、备案;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性检测和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审批保健食品广告;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药品注册处(挂中药民族药监管处牌子)。监督实施药品法定标准,初拟药品质量标准;初审新药、已有国家药品标准、中药保护品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及新药临床试验;审核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制剂品种注册、再注册及药用辅料注册;负责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药理基地申报初审;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审批出口药品;负责特殊药品的研究监管和初审;承办国家局授权或委托的药品技术审评;负责相关科研、技术创新工作;指导药品(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检验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审查并监督实施注册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 负责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参与医疗器械集中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医疗器械广告;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和初审淘汰药品工作;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负责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药品委托生产和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日常监管。
  
  (八)药品流通监管处。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流通法律法规;负责药品经营企业许可及日常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监管,核准药品招标中介机构资质,参与药品集中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和使用;审批药品广告;制订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并监督实施;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
  
  (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及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教育培训,指导系统开展干部业务培训和行政相对人专业知识培训;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食品药品稽查专员3名(正处长级)。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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