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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9]100号
【颁布时间】 2009-11-05
【实施时间】 2009-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1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
  
  牵头部门: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一是清查企业,建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企业自查和检验检疫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使用添加剂备案情况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二是清查产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结合贵州进出口食品特点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大宗、敏感进出口食品风险防范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稳步推进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进出口食品分类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检验检疫把关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高贵州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五)食品流通环节。
  
  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认真推行“易票通”监管方式,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食用植物油、奶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的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六)餐饮消费环节。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覆盖率与监督频率,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登记制度。继续在餐饮行业推进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责任。
  
  (七)畜禽屠宰。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组织实施《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依法设点布局,强化监管、净化市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牛、羊)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重点检查冷藏和运输设施。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八)酒类管理。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认真贯彻《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好酒类持证经营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09年底各地全面实现“5项任务,8个100%”的目标,促使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九)保健食品。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管理规范,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全面清理我省制定的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地方标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加强对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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