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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食品进出口环节。 牵头部门: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一是清查企业,建立质量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企业自查和检验检疫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使用添加剂备案情况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二是清查产品,建立分类管理制度,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结合贵州进出口食品特点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大宗、敏感进出口食品风险防范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稳步推进风险分析为基础的进出口食品分类管理措施,切实提高检验检疫把关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完善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高贵州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五)食品流通环节。 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规范管理,认真推行“易票通”监管方式,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食用植物油、奶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的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农村集贸市场、连锁配送和送货下乡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 (六)餐饮消费环节。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顿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覆盖率与监督频率,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登记制度。继续在餐饮行业推进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责任。 (七)畜禽屠宰。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组织实施《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依法设点布局,强化监管、净化市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牛、羊)肉非法交易行为。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重点检查冷藏和运输设施。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活禽屠宰,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八)酒类管理。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认真贯彻《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好酒类持证经营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2009年底各地全面实现“5项任务,8个100%”的目标,促使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九)保健食品。 牵头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的行为。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品和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 三、整顿措施 (一)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管理规范,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全面清理我省制定的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地方标准,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加强对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及时调整和完善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食品安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