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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建立药品整治协调机制。要加强卫生行政、药品监管、公安、工商、广电等部门的组织协调,统筹打击制售假药工作。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查处重大案件。 (三)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建设,鼓励同行兼并重组,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标准,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控制新开办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数量,从严审批零售药店。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给予经费保障,统筹兼顾、周密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要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整合部门资源,形成综合整治合力。要坚决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企业证照。要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召开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和成果。要在电视台、报纸、网络上开辟专题栏目,曝光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等行为的典型案例。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问题、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确保实效。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和整治要求,制定督查方案,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