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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1-04
【实施时间】 2009-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9.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实净化广告环境。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以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
  
  10.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贯彻落实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11.认真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好取缔黑网吧、扫黄打非、禁毒防艾、打黑除恶、反走私、反假币等工作,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协作联动机制
  
  1.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会商机制。发改、商务、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互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酒泉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坚持“特事特办,先项目落地,后补办手续”等措施,为各类投资商创造优良环境。
  
  2.健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工商、公安、监察、卫生、广播电视、文化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酒泉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规定,充分履行职责,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广告市场监管水平。
  
  3.建立打击传销互动协作机制。各级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发的《酒泉市创建无传销社区活动实施方案》(酒政办发〔2009〕176号)要求,建立打击传销互动协作机制,形成打击传销的执法合力,共同开展好打击传销工作。
  
  4.建立日常监管执法协同配合机制。各级公安、税务、质监、卫生、农牧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同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日常监管执法协同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优势,加强同质监、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以工商为主导,质监、税务、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配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做到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共同提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
  
  1.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各级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规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商部门开展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切实加强对工商部门的财力支持。在应对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工商部门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保障。
  
  3.切实加强对“一会两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消费者协会基层分会和红盾护农服务站及12315维权联络站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47号)精神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主导支持、工商消协牵头、多方联动配合、群众监督参与”的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机制。要将“一会两站”建设纳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定期检查考核。采取“工商部门自筹一点、各级政府补助一点、社会各界支持一点”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落实“一会两站”的经费问题,保证“一会两站”作用的正常发挥。
  
  4.切实解决好工商部门基层基础建设中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工商部门基层基础建设与政府其他部门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帮助改善基层工商所的办公、生活条件。对工商部门获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土地征用、城建规划、权证办理等方面要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能减免的费用要减免,能降低的费用要降低。同时还要积极协调解决好房屋拆迁、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支持工商部门不断改善基层基础建设条件。在生产要素集中、生产力聚集的各级工业园区内申请设立工商分局的,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划拨等各项政策上给予倾斜和照顾。
  
  5.切实解决好工商部门国有资产无有效权证等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工商部门国有资产规模大、分布广,因办管脱钩、体制上划等各种历史原因,部分国有资产无有效权属证明。各县(市、区)政府要综合历史和现实情况,灵活掌握政策,认真研究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解决好工商部门国产资产无有效权证等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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