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09]145号
【颁布时间】 2009-11-04
【实施时间】 2009-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3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6.关心爱护工商部门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对工商部门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要与当地其他政府部门一视同仁,统筹解决,确保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得到落实。
  
  7.重视工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政策、资金、设备等扶持力度,确保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与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同步推进,促进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五、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1.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重点,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及时听取工商部门工作汇报,切实帮助工商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在招商引资、驰(著)名商标争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要参照政府相关规定对工商部门给予奖励。
  
  2.工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调整,要主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工商部门的执法监督,提高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审计部门要将工商部门纳入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
  
  3.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通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