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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在旅游线路和景点集中地带设立环境保护标语牌或警示牌。 (3)文字准确规范,有相应的外文对照,符合DB11/T 334-2006的规定。 (4)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规定。 (5)编制标识系统规划,标识设计、制作和设置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四、旅游设施建设 生态休闲旅游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旅游设施。对于涉及到自然保护区等内容的生态休闲旅游区,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中对于旅游设施的要求。 (一)景区 至少拥有一个AAAA级或2个以上AAA级旅游景区。 (二)新型业态 至少拥有乡村酒店、国际驿站、采摘篱园、生态渔村、休闲农庄、山水人家、养生山吧、民族风苑等八种新型乡村旅游业态中的一种。 (三)旅游沟(带) 至少拥有一条品牌鲜明、特色突出、吸引力强的特色乡村旅游沟(带)。 (四)民俗旅游村 至少拥有一个市级民俗旅游村。 (五)度假饭店 1、至少有一家三星或以上酒店。 2、至少有一家酒店达到LB/T 007-2006的标准。 (六)新型度假设施 1、至少拥有一个接待规模在100个车位以上的自驾车营地。 2、至少拥有一个接待规模在200个营位以上的帐篷露营地。 (七)旅游购物 1、有明确制度与管理措施确保出售的旅游商品不含濒危物种和受保护物种,不含损害重要的文化与遗产保护价值的物品。 2、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3、对购物场所进行统一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4、对旅游商品销售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5、旅游商品种类丰富,本地区及本旅游区特色突出。 五、管理制度规范 (一)规划方案 1、遵循环境友好、清洁生产与社区参与共享等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生态规划等各种专项规划。 2、规划能够尊重和展示自然,尊重地方传统文化和乡土习俗,与自然环境、文化背景协调统一,建设和谐生态系统。 3、规划按照相应的程序报批并得到严格有效实施。 (二)制度建设 1、有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区的管理经营。 2、服务质量控制制度、旅游统计制度、旅游安全制度等健全有效。 3、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以上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建立生态休闲旅游区标准管理机构,实施标准化管理。 5、投诉制度健全,设立旅游咨询和质量监督部门,专人负责,开展服务质量调查,建立游客投诉制度,在醒目处公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质量监督电话,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并整改和回复。 (三)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到人、到岗。 2、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危险地段标志明显。 3、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4、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四)卫生管理 1、环境整洁,无污染。 2、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 3、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不可降解型一次性餐具。 4、实行垃圾分类处理,日产日清。 5、垃圾收集系统、垃圾处理站、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 6、生态厕所布局合理,洁具应洁净、无污垢、堵塞、破损和异味,达到GB/T18973-2003三星级以上旅游厕所的规定。 (五)生态安全教育 1、制定员工生态环境教育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制度、机构、人员及经费,应有培训绩效评估和改进意见,从业人员培训率达100%。 2、采用多种方式对游客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3、对区内居民进行相关知识宣传,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六)社区共建 1、尊重地方文化传统。 2、听取当地居民意见,吸纳居民参与决策,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多种发展机会。 3、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理社区关系,确保社区意见表达渠道畅通,答复和处理率达到100%。 六、组织与评定 (一)参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生态休闲旅游区规范》的单位,都具有参评资格。参评采取自愿原则。 (二)评定机构 由北京市旅游局组织旅游、环保、规划、质监、卫生、安全等行业专家,组成“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委员会”,统筹安排全市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及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旅游局综合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