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评定组织及程序 1、评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参评单位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向“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书面申请文件为《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申报书》(附后),内容包括:名称、范围、性质、功能、管理机构、建设内容等。 3、接到申请报告后,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委员会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 4、批复与公告 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委员会自做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并发出公告。发出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委员会向申请单位颁发统一设计制作的标志牌和证书。 (四)颁牌和证书 “生态休闲旅游区”标志、标牌、证书的样式由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委员会确定。 (五)复核 建立年度复核制度,由“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委员会”向获牌单位实施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者按照程度采取限期整改或取消命名等措施,对于取消命名者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规范基本条件 本附录所列为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的基本条件,本附录中所列条款如有一项未达标,则无申评北京市生态休闲旅游区的资格。 A.1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要求,三年之内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群众反映强烈事件及安全责任事件。 A.1.1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的一级标准。 A.1.2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达到GB 3096规定的1类标准。达到GB3096的1类要求 A.1.3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2002的规定。 A.1.4污水处理率大于90%,污水排放符合DB11/307的要求。 A.1.5绿化覆盖率达到60%以上。 A.1.6建立环境监测体系,根据ISO 14001-2004标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A.1.7环境影响评估 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且评估程序完整,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提供生态旅游产品已经进行了环境 影响评估的证明,建设项目有国家环保部门认可的环评规划报告,并出示得到官方批准的证据,对生态完整性、脆弱性、破坏性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影响评估,并建立生态性预防机制。 A.2旅游设施 详见旅游设施建设部分。 A.3管理制度 A.3.1管理机构健全 A.3.2制定发展和保护规划 A.3.3建立游客容量控制体系,尤其对生态敏感区域采用动态控制技术,制订有效防止容量超载的预案。 A.4卫生设施 A.4.1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 9664-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 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 9667-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 A.4.2生态厕所布局合理,洁具应洁净、无污垢、堵塞、破损和异味,达到GB/T18973-2003三星级以上旅游厕所的规定。 附录B 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规范创建指标及评分细则 在满足附录A生态休闲旅游区创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本附录表B.1所列《生态休闲旅游区评定规范》检查得分最高为710分,另有加分项目附录表B.2最高为40分。本细则评分,合计得分在640分(含)以上,可被评定为“生态休闲旅游示范区”。 表B.1 《生态休闲旅游区创建及评定规范》评分细则 序号 评定项目 评定方法与说明 大项分值 分项分值 次分项分值 1 资源与环境保护 125 1.1 自然景观保护 30 1.1.1 保护制度 保护制度完善,有生态监测制度和动植物救助制度 10 1.1.2 保护范围 有明确的保护区范围,并有一定的机构来从事保护区的管理与监督 10 1.1.3 保护措施 有专项保护措施保护所有物种并使之平衡,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真实性和完整性 10 1.2 传统文化保护 30 1.2.1 建筑保护 规划并实施重点保护街区、村落,保持其历史传承性和整体完好性 10 1.2.2 历史文化保护 以历史建筑和名人故居为主要载体,整修陈列相应文物、文献(本款酌情计分) 10 1.2.3 自然文化保护 建设有专题博物馆,集中展示 10 1.2.4 民族民俗文化 15 1.2.4.1 节庆 保留传统的节庆活动 5 1.2.4.2 地方戏 保留地方剧种和传统剧目 5 1.2.4.3 民间工艺 保留民间传统工艺 5 1.3 保护资金 有一定比例的经营收入用于资源保护 10 1.4 环境保护 20 1.4.1 游客容量 划定生态敏感区域,测算并确定敏感区域的合理游客容量 10 1.4.2 禁止吸烟 设立吸烟区,区内有防火措施,配备必要消防设施设备。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