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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乡 (镇)、村消防管理人员和驻地企业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四)农村中小学校要将消防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内容,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教育活动。 (五)各乡 (镇)要成立由文化、广播等部门人员及志愿消防人员组成的农村消防宣传队伍,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专 (兼)职消防宣传员。 四、消防基础建设 (一)乡 (镇)消防队 (站)。 未建有公安现役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和驻地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乡 (镇),要按照以下要求和标准做好消防队 (站)建设: 1.列入 “百镇建设工程”的镇应按照 《公共消防站建设标准》(DB22/T403-2009),建立公共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器材,配备合同制消防员。 2.未列入 “百镇建设工程”且距离本行政区域内公安现役消防部队超过15公里的乡 (镇),乡 (镇)政府驻地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要建立建筑面积900平方米以上的一级站,至少配备8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3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10万以下5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站,至少配备6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5万以下3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三级站,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3万以下2万以上的至少建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消防站,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1-2台消防车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常住人口2万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配置1台消防车,建立暖库、执勤住宿场所以及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 3.乡(镇)专职消防队称谓统一规范为:“××乡 (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每半年组织开展1次灭火演练。县 (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乡 (镇)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合并、撤销等应当报市 (州)级公安消防支队备案或审批。 4.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所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可结合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实际,按规定招用能够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所提供的员额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一招聘,依法签订劳动保障合同,所需经费纳入县 (市、区)或乡 (镇)政府财政预算。合同制消防队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二)行政村消防队伍。 每个行政村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将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报所在乡 (镇)政府和县 (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志愿消防队要至少配置1台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随车配置手抬机动泵或离心泵,出水口口径为65mm或50mm,至少配置2盘标准水带和1支水枪,志愿消防队员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防护装备,每半年要组织1次灭火演练。 鼓励农民利用现有浇灌设备改装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积极参与农村初起火灾扑救,对自行改装多功能消防水罐拖车并参加灭火的村民由乡 (镇)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补偿。 (三)消防水源。 接通自来水的乡 (镇)政府驻地要建设2座以上消防水鹤(地下消火栓),并利用原有机井或天然水源改造2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未接通自来水的乡 (镇)政府驻地要利用原有机井或天然水源改造4处以上消防取水口。每个行政村要至少改造2处消防取水口,有深水井的村屯也应当建设简单实用的消防取水设施。 供消防车取水的机井应当能够保证持续供水、水量充足,天然水源应当配备冬季专用破冰器材,并保证水量充足。消防取水口应当建设在便于消防车到达和停靠的位置,应当设有固定的潜水泵和电源开关,出水口口径至少达到50mm以上,并设置统一标识为 “消防取水处”的明显标志,有条件的应当建设简易用房。 (四)工作时限。 各乡 (镇)政府的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将所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县 (市、区)或乡 (镇)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各县 (市、区)的乡(镇)、行政村消防基础建设应当在三年内完成。其中:2009年年底前应当有60%的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0年年底前应当有90%的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1年年底前全部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