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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政办明电[2009]139号
【颁布时间】 2009-10-27
【实施时间】 2009-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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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消防规划建设
  
  各乡 (镇)要成立消防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消防规划,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水源建设与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农村能源改造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相结合,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各村屯的消防规划要有图表、文字表述及实施步骤。对可燃建筑材料多、房屋连片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村屯,应有计划地实施改造。
  
  六、考核考评
  
  (一)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每半年或每年组织1次考核考评。考核考评分为两级,其中:县 (市、区)对乡 (镇),乡 (镇)对各部门、各行政村和驻地企业。农村消防工作也应分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地区创建、派出所等级评定、文明乡镇 (村)等考评内容一并考核。
  
  (二)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经费不到位、未制定或有效实施消防规划、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或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建设不达标的乡 (镇)、村 (屯),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三)对发生较大以上大火灾事故的乡 (镇)、村 (屯),取消评先创优资格,对主要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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