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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实行优惠的社保政策。在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前提下,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基数、参保费率和缴费方式上提供优惠,企业可以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十三)实行优厚的奖励政策。在新设立企业的工业用地范围内,允许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企业高管和员工生活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价格供地。对带动能力强、贡献大的企业给予奖励;对投资数额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负责人授予“客商荣誉证”或“赣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符合条件的,推荐为政协委员。 四、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和引导 (十四)坚持规划指导,规范民间投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的范围。注意合理引导民间投资,把扩大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行政执法,及时研究解决民间投资中出现的新问题,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五)及时发布投资信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十六)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主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对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所有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十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的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市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十八)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