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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08号
【颁布时间】 2009-11-03
【实施时间】 2009-11-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调整改革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市管理队伍作用,加强基层执法一线力量,解决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职能交叉、责任不清和效率低下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推动“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进行如下调整:
  
  一、职能调整划分意见
  
  (一)本着“重心下移,放权强区,条块结合,权责一致,量化考核,奖惩激励”的原则,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监督考核、审批许可,将其余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全部下放到各区城管局承担。主要是:
  
  1、城市管理方面:
  
  (1)将临时占道摊点、摊区的管理和收费职能(不含审批)全部下放三区承担;
  
  (2)将红花渠及红花渠市场交由兴庆区政府管理。
  
  (3)将南门广场、步行街及汽车站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管理交由兴庆区政府承担。
  
  2、综合执法方面:
  
  (1)将市容、园林、水务、工商、客运、公安交通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辖区政府承担;
  
  (2)违章设置户外广告和违章处置建筑渣土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支队>)承担;
  
  (3)市政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仍按照《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执行。
  
  重心下移后,市辖三区城市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大队>)主要是在市城管局的指导监督下,根据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所管辖区域内开展具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二、市及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
  
  (一)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乡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对全市城乡市容环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4、督查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三区城市管理方面超过处理时限和行政不作为的综合执法事项进行督办、查处;
  
  5、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工作和管理环境卫生行业;负责审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和方案,并进行监督管理;
  
  6、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并监督三区政府组织实施;承办户外广告和占道经营摊点、摊区的统一规划、审批和监督工作,对违反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与相关部门就占用城市人行道路开展各种活动的行为提出联合审批意见,指导辖区对违法占用城市人行道路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
  
  8、参与对市区内洗车、修车行业管理,会同交通、工商部门研究提出洗车、修车行业的审批意见,并指导辖区在城管职责范围内实施管理;
  
  9、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和管理;并对违法违规的各种行为进行查处;
  
  10、制定宠物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全市做好犬类及宠物的饲养、交易管理工作;
  
  11、承办银川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实施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辖三区城市管理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大队>)
  
  1、城市管理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3)依照城市规划组织实施辖区门头牌匾审批、管理;
  
  (4)对辖区内经市城管局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摊区(点)进行规范管理和收费;
  
  (5)辖区养犬的审批与管理;
  
  (6)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与管理;
  
  (7)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8)其他由市城管局及辖区政府赋予或委托的各项职权;
  
  2、综合执法方面:
  
  (1)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
  
  (2)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除对绿化工程规划建设以外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对在市区渠道、沟道、景观水道范围内乱搭乱建、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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