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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82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经济技术合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拟订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境外就业)政策及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全市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就业)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承担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及境内外纠纷处理工作;提出市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建议;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境外就业)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多边经贸政策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我市企业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的申报和后期管理工作。
  
  (十七)外商投资促进处
  
  参与拟订全市外商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完善全市外商投资促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国外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全市涉及外商投资的国(境)内外招商引资活动;推介国外招商项目,促进外资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
  
  (十八)外国投资管理处
  
  参与拟订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指导和管理我市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负责监督检查和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并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九)区域经济合作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区域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市区域经济合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经济合作与国内招商引资重大或重点项目的考察论证、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我市国内经贸代表团出访相关工作;负责国内其它城市经贸代表团来我市访问的接待工作;负责缔结国内友好城市相关工作;负责三峡对口支援工作。
  
  (二十)国内投资管理处
  
  拟订国内经济合作与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及经济合作交流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调度和考核认定工作;负责国内经济合作与国内招商引资动态的分析和信息综合汇总工作;负责全市国内经济合作交流与招商引资数据库建设;负责与相关产业发展办公室的沟通与协调;负责外埠企业全口径统计工作。
  
  (二十一)外地驻长机构服务处
  
  负责外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长机构以及长春市企、事业单位到外地设立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拟订驻长机构协调服务促进政策;提出解决外地驻长机构协调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负责组织外地驻长机构之间的经贸信息交流活动;负责驻长外埠商会及外埠长春商会的协调联络,推进以商招商工作。
  
  (二十二)口岸工作处(长春市口岸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拟订口岸经济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口岸及配套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负责长春航空口岸、铁路货运口岸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航线开发、开通及口岸通关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我市与长春海关、吉林省检验检疫局、长春边防部队、航空公司、机场集团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长春保税物流中心、内陆港的规划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市经济技术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123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8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41名(含总经济师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职责,目前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择机进行调整理顺。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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