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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增加对城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与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和地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组织协调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测绘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基础测绘工作的指导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及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法规监察处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研究起草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对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对无籍房屋补办规划许可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信访中的听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和规划系统干部及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等工作。 (四)规划编制处(历史街区管理处) 负责组织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乡)规划、专业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及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年度编制任务并协调落实编制经费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