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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8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乡村规划处
  
  组织协调村屯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村屯规划的专家论证、指导核查及规范管理等工作;负责村屯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工作;协调指导县(市)乡村规划管理等工作。
  
  (六)城区规划一处
  
  负责朝阳区、南关区、双阳区(不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条件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等工作;负责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征集等工作;负责接待办理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提案、议案。
  
  (七)城区规划二处
  
  负责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不含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条件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等工作;负责重要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征集等工作;负责住房建设及改造的统计、协调等工作;负责接待办理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提案、议案。
  
  (八)市政工程规划处
  
  负责组织和协调市政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组织综合交通规划、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等;负责市政工程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工作;负责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九)开发区规划处
  
  负责组织协调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提出规划条件,办理项目选址、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和开发区乡村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参与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协调各开发区办理信访案件及人大、政协提案。
  
  (十)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4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纪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园林绿化局所属事业单位长春世界雕塑公园划归市规划局管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所属分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三)餐饮、洗浴等商业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中产生油、烟、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污损,影响保洁及其他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规定的,由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烟囱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的违法违章行为,由规划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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