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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9]80号
【颁布时间】 2009-10-28
【实施时间】 2009-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5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相对集中行使的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建筑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乡村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能。
  
  (三)增加对城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相关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行政区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规划的组织研究、编制、协调、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承担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各项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四)负责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中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规划设计与测绘行业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内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七)负责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规划区内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和地理信息开发应用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组织协调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测绘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基础测绘工作的指导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及备案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三)法规监察处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研究起草规划、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对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对无籍房屋补办规划许可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和信访中的听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和规划系统干部及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等工作。
  
  (四)规划编制处(历史街区管理处)
  
  负责组织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乡)规划、专业及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及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年度编制任务并协调落实编制经费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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