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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70号
【颁布时间】 2009-10-30
【实施时间】 2009-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7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于2010年6月30日前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增设环保专管人员,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向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环保专管员的经费由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经常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场地、厂房等进行检查,属于临时、违章建筑的必须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强制拆除。
  
  四、部门职责
  
  为避免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将各执法部门在环保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以便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共同建设生态昆明。
  
  (一)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直接排污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负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督促指导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等。
  
  (二)滇池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市排水管理条例》及滇池水体、入滇池河道等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内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对滇池流域建设项目选址审查、排水许可的审查等。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有证照的违法排污企业、“十五小”企业,根据环保、滇管等部门提出的认定意见,变更、注销其营业执照;对拒不变更、注销的,依法强制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强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严把登记关,严格审批,对于需要将环保部门环评批文作为前置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和年检;依法履行职责,对无照经营及时查处取缔,其中,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亦应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等。
  
  (四)发改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提出产业布局以及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方案;严把产业政策关,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予备案;负责推进循环经济、环保产业的发展等。
  
  (五)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政府要求,负责提出淘汰的生产能力;对于 “十五小”企业,提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于其它违反产业政策属于应当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提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淘汰;负责组织实施节能降耗、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停电通知等。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对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等的监督管理,避免发生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等。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有证照的违法排污企业、“十五小”企业,根据环保、滇管等部门提出的认定意见,变更、注销其许可证;对拒不变更、注销的,依法强制吊销其许可证;加强许可证管理,严格审批,将环保部门环评批文作为前置条件,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和年检等。
  
  (八)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批,依法按照城乡规划和环评批文,进行用地报批、供应和矿业权设置审查;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积极配合开展违法排污企业环保联合执法。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采矿和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等。
  
  (九)城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垃圾处置的执法;以及组织实施对排污企业违章建筑的拆除等。
  
  (十)水利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和滇池流域以外河道的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做好水土保持、防汛抗旱、饮用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
  
  (十一)林业部门负责城乡面山绿化、森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执法,以及排污企业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查处等。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以及负责推进“一湖两江”流域全面禁养等。
  
  (十三)自来水公司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配合采取停止生产性供水措施;严把企业用水审批关,对无证经营的排污企业,一律不予办理供水手续等。
  
  (十四)供电部门负责对违法排污企业,按照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采取停止生产性供电措施;严把企业用电审批关,对无证经营的排污企业,一律不予办理供电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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