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五)公安机关负责昆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方面的刑事执法,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环保行政执法活动;预防、制止和侦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案(事)件等。 (十六)检察机关依法负责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工作;承担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承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承担环境资源保护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项工作;承担环境资源保护中诉讼主体缺位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等。 (十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昆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和“一湖两江”流域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相关二审案件;负责执行本院审理的一审环境案件等。 (十八)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的违法排污、无照经营、证照不全、违反产业政策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书面将案件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案件移交部门。 五、联动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昆明的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执法联动由“小环保”向“大环保”的转变,在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4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基础上,将市滇管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自来水公司、昆明供电局等13个单位扩大为昆明市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后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17个,由市环保局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定期举行一次,就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就如下事项进行研究和讨论: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当前案件受理、调查的线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报每季度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移送、受理、立案、撤案、立案监督、批捕、起诉、审判、强制执行等;各部门就相互协作和移送、办理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共同研究、探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细化标准、健全制度;协商解决环境保护执法中的其他问题。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及其他危害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管辖的违法排污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1至2名工作人员为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负责定期汇总本部门开展涉及环境保护执法的工作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部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通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各行政执法机关通报有关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审判情况,以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各个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月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和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处备案。 (四)各行政执法单位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参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四部门《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昆环保〔2008〕520号)执行。 (五)要求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移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情况通报制度。 六、督查机制 (一)自2009年第四季度起,市政府按季组织对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整治企业违法排污情况以及执法联动长效机制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层部门的指导、督促、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指导、督促、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人员,由市监察局予以行政问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无证、证照不全及违法排污的企业不查处、查处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