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 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市属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全资或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涉案金额占市属企业净资产10%(含10%)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本地区内及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本企业及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与本企业管理控制体制相适应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两个以上市属企业或子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解决。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处理 第八条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处理,分管法律或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或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承办,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九条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原则上应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内选聘,并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因案件诉讼地不在本地区内需要聘请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之外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聘请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之外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应事前报市国资委同意。 第十条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聘用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健全市国资委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为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供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名单和相关资料,并对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在立案之日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若需要聘请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之外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备案文件还应包括聘请理由和相关法律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等内容,也可以以单独文件形式另行报市国资委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