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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9]50号
【颁布时间】 2009-09-22
【实施时间】 200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4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预防和处理执行
  
  突发事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预防和减少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执行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护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突发事件,是指在执行工作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群体上访、当事人自残、群众围堵执行现场、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等事件。
  
  第二条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执行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的执行突发事件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伤残的事件。
  
  除特别重大执行突发事件外,分级标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
  
  执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由执行法院或办理法院负责。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时,发生地法院必须协助执行法院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执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制定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包括组织与指挥、处理原则与程序、预防和化解、应急处理措施、事后调查与报告、装备及人员保障等内容。
  
  第六条 执行突发事件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报告制度。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院执行应急处理工作机构。
  
  异地执行发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地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党委、政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执行应急处理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知识培训。
  
  第八条 执行人员办理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全案执行策略,讲究执行艺术和执行方法,积极做好执行和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当强化程序公正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激化矛盾引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条 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工作纪律有关规定,廉洁自律,防止诱发执行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 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强制执行准备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全面收集并研究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结合执行现场的社会情况,对发生执行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研究相关应急化解措施。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执行突发事件苗头,应当及时向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报告。执行法院必须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化解执行突发事件危机。
  
  第十三条 异地执行时,执行人员请求当地法院协助的,当地法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和协调,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必须启动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涉执上访人员在15人以上的;
  
  (二)涉执上访人员有无理取闹、缠诉领导、冲击机关等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办公秩序行为的;
  
  (三)涉执上访人员有自残行为的;
  
  (四)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凶器上访的;
  
  (五)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聚众围堵,可能导致执行现场失控的;
  
  (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执行现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执行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危害执行人员安全的。
  
  第十五条 执行突发事件发生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应急处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性发展。同时协调公安机关及时出警控制现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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