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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考核,确保执行工作公正、高效、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和《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是执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执行案件质量考核与评查、执行效率考核、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以及执行人员绩效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考核标准、考核办法、考核要求“三统一”原则。 第四条 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式。 第五条 全省各级法院均应成立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执行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考核工作,定期组织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评查和效率考核。 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政工人事、纪检监察和执行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由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 省法院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法院的执行质量和效率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 执行案件质量效率考核 第六条 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考核包括对执行法院整体办案质量的考核、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评查和对执行效率的考核。 第七条 执行案件质量考核是指对各级法院执行的案件实行量化指标考核。量化指标主要包括: (一)申诉率、上访率; (二)执行异议成立率; (三)执行复议撤销、纠正率; (四)上级法院监督执行率; (五)已结案件归档率及归档合格率。 以上量化指标的计分标准由各级法院考核机构根据省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对各类执行案件实行质量评查,是指对执行实施、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各类执行案件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执行行为、法律适用、法律文书、卷宗装订等方面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九条 执行案件质量评查采取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等方式,坚持程序合法、裁决公正、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等标准。 常规评查,是指定期对办结的各类案件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专项评查,是指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某类案件进行的专门性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各级法院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某类或具体个案进行的重点评查。 第十条 以下案件应进行重点评查: (一)重复上访案件; (二)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三)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 (四)本院院领导督办的案件; (五)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案件质量的评定等次,分为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正、材料齐全、文书严谨、卷面整洁、装订规范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执行行为、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和办案规范制度的案件为基本合格案件。 执行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当、主要材料不全、卷宗装订混乱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由负责案件评查的部门提出评查意见,报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执行效率考核是指对执行法院和执行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实行量化指标考核。执行效率考核的量化指标包括: (一)执结率; (二)有效执结率; (三)执行到位率; (四)法定期限内执结率; (五)执行和解率。 以上量化指标的计分标准由各级法院考核机构根据省法院下发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执行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对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的考核结果实行内部通报,对评查中发现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实行内部点评、定期通报,对执行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应反馈给被考核和评查的部门和个人。 三、执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年度考核与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以半年考核为依据。 对执行机构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综合项目、业务项目和全院测评;对执行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纪律作风、执行工作实绩和综合业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