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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发挥警示教育基地作用,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五)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六)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库,管理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结合工作职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职务犯罪预测预警信息交换机制; (二)结合案件办理,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三)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四)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加强自我防范,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监督和管理。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执行定期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财产收入申报、任职回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谈话、引咎辞职等制度,并加强对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并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措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加强监督;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等事项,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建立健全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企业改制、人员分流、利益分配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物资供销、工程建设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地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于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实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对举报线索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