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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所属国家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本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不查处、不移送或者隐瞒不报的; (二)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 (三)对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不为举报人保密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七)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