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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昆办通[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4-10
【实施时间】 2009-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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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被评选为“两院”院士,或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的,在职取得本岗位、本专业博士学位的,按照上述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八、引进人才租房补助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条件。原市政府“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有余时,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不足时,用人单位以租赁方式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同级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助,补助期限3年,第一年每月补助1000元,第二年每月补助700元,第三年每月补助400元,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租房补助申请、租房协议等材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拨。
  
  九、引进人才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人才在市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项目在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
  
  (二)对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到我市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人才或团队,所实施的产业化项目,凡符合《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昆财企一〔2008〕130号)所规定的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纳入新型工业化扶持项目范围。
  
  (三)引进人才到我市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可享受注册登记相关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可享受园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符合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围的,优先给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优惠支持。
  
  (四)市政府每年给予市属企事业单位新成立的博士后工作站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由建站单位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对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并取得有关证书的科研成果出站后愿留昆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由本人填写《博士后在昆创业补贴审批表》,并提供聘用(劳动)合同或经年度审验的有效营业执照,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
  
  十、引进国外智力配套经费的资助
  
  (一)凡列入国家或云南省外国专家局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市政府根据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办理程序为:项目单位在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抵昆前一周将工作日程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在项目执行完毕10天内做好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成果收集工作,并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工作照片及真实有效的报销凭据复印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向项目单位核拨资助费用;市财政局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核拨的资助费用,按1?1的比例核拨配套资助费用。
  
  (二)凡列入我市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位专家1万元资助。办理程序为:项目单位应在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抵昆前一周将工作日程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在项目执行完毕10天内做好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成果收集工作,并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工作照片及真实有效的报销凭据复印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项目单位核拨资助费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宏观指导工作,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人才的综合管理并具体审批办理市属单位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才引进有关手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负责本辖区人才引进的管理和初审工作,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按照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本辖区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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