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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各单位必须对报送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违反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和条件,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督促改正、通报批评、暂时停止引进人才待遇等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其行政关系、人事关系、户籍关系退回原所在地;对各县(市)区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在办理人才引进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核实,追究其责任。 (三)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省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的,一律按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市的优惠政策不影响享受国家、省给予的优惠待遇。《意见》发布以前已引进并符合《意见》规定的人才,可按本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待遇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后,自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之月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