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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9年10月3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银川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三区内实施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对象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监察、税务、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条 低收入住房保障标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住房保障: (一)取得银川市市辖三区城镇户籍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银川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 曾经租住直管公房、享受公房房改政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的家庭,因重大疾病、离异等情况成为无房家庭的,需自房屋转移2年后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发的《住房保障证》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银川市住房保障对象。 第七条 住房保障对象按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第八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政府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 采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方式的,家庭月租赁补贴额度等于租赁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 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与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采取租金核减方式的,承租的直管公房建筑面积超过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部分,租金标准执行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第十条 取得《住房保障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一)无房的; (二)孤寡老人或家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三)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 (四)共同居住的家人患大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拆迁的; (六)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或适当减收实物配租租金、提高租赁补贴标准: (一)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二)残疾人伤残等级在1-6级的; (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者正在监狱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 (五)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者突发危重病的。 第十二条 凡取得《住房保障证》的家庭,均可申请租住经济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以出租方式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租金标准低于市场租金标准、高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居民和家庭取得《住房保障证》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重点工程需安置拆迁户的,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出具《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查表》,拆迁户凭《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审查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证》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填写《银川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报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