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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颁布时间】 2009-09-23
【实施时间】 2009-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
  
  (二)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万5千元;
  
  (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项目审价的工程。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预支。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收到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不超过核定所需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预算金额70%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维修工程最终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管理单位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70%的费用。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八)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管理机构代管期间,物业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电梯故障、屋盖漏水等严重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的紧急状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预先拨款。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核实后的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清单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将维修工程决算费用报管理机构复核后办理结算手续。维修工程决算费用超过1万元的维修工程,应当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物业所在区域内没有物业管理单位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组织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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