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为切实掌握各地完成《规划》目标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各地完成《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评估工作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划》终期考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期保质完成考评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终期考核评估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评估工作,于2011年4月底前将省级考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卫生部,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考评结果。 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考评组,于2011年6月底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向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终期考评结果,并向国务院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规划》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评估。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的 考核评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评内容 (一)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 碘缺乏病。省级和县级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情况。 2. 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实施改水、改水工程运行、水氟含量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 3.地方性砷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情,病区村实施改水、改水工程运行、水砷含量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改炉改灶、后期管理和群众防治知识知晓等情况。 4.大骨节病。大骨节病重病区村的病情及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情况。 (二)组织管理情况。 1. 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规划》目标、履行部门职责情况;在组织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2. 防治管理。各省(区、市)是否制订并落实地方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有工作计划、总结,有督导、检查方案和报告。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部门履行职责情况。 按照《规划》要求,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地方病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等;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监测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降氟、降砷改炉改灶工作;开展对改水降氟、降砷工程的水氟、水砷监测等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将重点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安排饮水工程;统筹安排不适宜居住的重点地方病病区居民搬迁;加强对碘盐生产管理、销售网络建设和合格碘盐供应(注: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包括碘盐生产管理、质量保障等自2008年7月以后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财政部门安排落实防治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情况。 水利部门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及组织实施情况。 农业部门将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纳入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等情况。 林业部门在大骨节病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情况。 工商、质检、盐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