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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管理 (六)健全保护台账,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账,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七)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各地要以构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八)全面推行“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将经核实确认的汇总信息及时报备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实行年度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 (十一)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规定,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年度监测制度,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变更信息要按照基本农田“五级”信息报备的要求,及时变更和备案。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督察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基层国土所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线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国土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其日常监管作用。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公开查询系统和畅通的信访、12336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管。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的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