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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防治水规定》)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防治水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防治水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防治水规定》是在现行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以下简称《规程》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矿井水害。一是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教训,需要对原《规程》和《条例》进行补充;二是随着煤炭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不少煤矿已经在湖底下、水库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进行采煤,急需对相关防治水工作作出规定;三是近年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发生了变化,制定《防治水规定》,提升为部门规章,有利于加强对煤矿企业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防治水规定》的各项内容,提高实施《防治水规定》的自觉性,增强做好防治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二、认真培训学习《防治水规定》,着力提升防治水技术和工作水平 1.组织开展重点培训。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防治水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有关专家编写《防治水规定》释义。适时组织对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监察、行业管理等部门和机构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培训。请各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届时按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培训。 2.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防治水规定》,全面理解《防治水规定》中每个条款的含义,努力提高煤矿防治水安全执法水平。同时,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结合事故案例,对企业从事防治水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的效果,做到不走过场。 3.各煤矿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和二级生产单位要组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学习,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同时要采取不同形式,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掌握必要的防治水知识,具有抵御水灾和紧急避险的能力。 三、以实施《防治水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 1.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煤矿企业及其二级生产单位应当按照矿井各开采水平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井工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各煤矿企业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3.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煤矿企业应当组织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件,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实现数字化。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台账,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煤矿企业要在2010年12月前建立健全有关矿井地质报告、图件和基础台账。 4.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一旦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将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水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