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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危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在探水钻孔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监测水情。如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组织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6.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1次救灾演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应当装备必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四、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大监管监察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特别要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对违反《防治水规定》的煤矿企业,要依照《防治水规定》的有关条款实施处罚;发生水害事故的,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调查处理,通过认真吸取水害事故教训,加强《防治水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