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安委明电[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0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1月2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国有煤矿,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528人,其中420人获救生还,截至11月23日,发现遇难人员104人,仍有4人下落不明,受伤人员65人,其中重伤6人。这是今年以来发生的遇难人数最多的一起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张德江副总理带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亲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做好善后、稳定等相关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通报全国,吸取教训。
  
  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井下施工的三水平探煤巷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引起风流逆向,突出的大量瓦斯进入二水平进风系统,遇火发生瓦斯爆炸,波及全矿井。事故暴露出该企业采掘布置不合理,井下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混乱,超强度组织生产,通风系统复杂,抗灾能力弱,应急预案不完善等问题,反映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不彻底,是一起责任事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加强,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部分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狠抓“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落实,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经济企稳回升、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下大力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工作。要督促各类煤矿企业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下决心推进“先抽后采”,全面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强化抽采利用、完善通风系统、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瓦斯事故发生;要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强化区域防突工作,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要全面加强煤矿特别是国有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建立能有效推动班组建设不断加强的工作机制,促进强基固本,搞好煤矿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
  
  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关闭整顿和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对防突措施不落实和落实不到位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冬季用煤高峰要特别注意严防煤矿企业为抢产量、抢进度、抢效益而突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凡发现煤矿企业存在“三超”行为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防已取缔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基建矿井、停产矿井违规生产。
  
  三、结合冬季和岁末年初特点,切实做好其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