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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临时职工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总计 01 一、行政管理部门 02 二、事业单位 03 三、粮食经营企业单位 04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05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汇总上报。 二、报送时间:次年3月31日前。 三、表内指标间关系:甲栏:01=02+03+04, 04≥05 乙栏:1=2+…+5, 6=10+15=16+…+19=20+…+25=26+…+29,10=13+14,6≥7,6≥8 ,6≥9, 10≥11, 10≥12 四、指标解释: 1.“机构总数”: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 2.“从业人员”:指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 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长期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是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 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4.“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 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5.“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内部退养、长期病休、协保、无岗待工、轮流 歇工,放长假、停薪留职和借到外单位工作并由外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等。 6.“学历”:指在国家认可的各类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其中,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7.“粮食经营企业单位”:指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存储、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附件2 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 表2 填报单位:(公章) 200年度 单位:职工人数,人;参加培训人次,人次 项目 乙 基本情况 培训情况 职工人数 层次 学历 年龄 参加 培训 人次 培训时间 培训类型 培训渠道 女 少数 民族 中共 党员 中央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辖市、自治州、行署 县(市、区)及以下 研究生 大学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 35岁及以下 36岁至45岁 46岁至54岁 55岁及以上 出国 出境 培训 12天 以内 13天 至 不满 1个月 1个月 至 不满 3个月 3个 月及 以上 政治 理论 公务员培训 企事业管理人员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 学历 学位 教育 其他培训 党校和行政 学院 粮食系统教育培训机构 高校科研机构 其他 培训 机构 初任培训 任职培训 专门 业务 更新 知识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总计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