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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表间关系:表1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和构成粮食系统,其“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人数分别与表2中上述指标数据对应相等,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分别大于或等于表2“在岗职工”基本情况;表1中行政管理部门“在岗职工”人数大于或等于表2“公务员”人数。 二、《粮食系统职工及教育培训情况年报表》(表2) (一)2009年报表继续沿用2008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两个部分内容,前一部分是“职工基本情况”,后一部分是“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2.统计时间前后有所区别,“职工基本情况”统计的是2009年12月31日的时点资料,“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的是2009年全年时期资料。 3.要注意人员结构分类。其中,“公务员”包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虽为事业单位性质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包括事业、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人”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人。“双肩挑”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按其所聘岗位填写,比如某粮库主任既是单位领导又承担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但此人聘任已受聘主任一职即统计为企业管理人员;没有实行聘用制的,按其承担的主要职责填写。 4.“职工人数”与“参加培训人次”没有必然联系,原因是某职工当年可能没有参加培训,也可能参加多次不同类型培训。 5.培训情况统计的是培训时间连续3天以上的培训。其中: 培训时间指参加一次培训的时间,如某人当年共参加了三次培训,则培训时间按三次分别统计。 培训类型中,“公务员培训”专指公务员参加的培训,其他人员不填此项;“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当年在读和当年毕业的,如当年毕业人员再次参加其它学历学位教育的,按两人次统计。 培训渠道中,“高校科研机构”既包括高等院校本身,还包括其下属单位,如各高校设立的培训中心等。 6.中央企业下属单位按层次均统计在中央中。 (三)表内关系 1.纵向(甲栏):“职工人数”等于“在岗职工”与“离开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之和;“在岗职工”人数等于“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长期职工”人数等于“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管理人员”和“工人”人数之和。 2.横向(乙栏):“职工人数”分别与按层次、按学历和按年龄划分的总人数一致;职工参加培训人次分别与按培训时间、按培训类型、按培训渠道划分的总人次一致。 其他表内关系详见报表下方的说明。 三、《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年报表》 (一)2009年报表继续沿用2008年报表样式。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本表统计的是2009年全年的时期资料。 2.注意与表2粮食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的区别。本表统计的是粮食系统各级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既包括面向系统职工的培训,又包括面向社会的培训;而表2“参加培训人次”只是统计本系统职工参加培训情况,其培训机构既有系统内单位,又有系统外单位。 3.中央企业举办培训班情况统计在“中央单位”中。 附件5: 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 统计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搞好统计分析研究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情况统计考核暂行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考核的对象为全国各省(区、市)粮食局及有关中央企业中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部门。 二、考核内容 全国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规定的上报任务。 三、考核指标 分为上报时间、数据准确性、统计分析、使用软件、上报形式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上报时间。全部报表和数据(包括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统计分析资料以及文字说明等)应按规定时间上报,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的以寄出邮戳日期或机要发出的日期为准。如上报数据有问题退回修改的,按最终上报时间计算。 (二)数据准确性。所有报表数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数据填写真实齐全,无重报或漏报现象,无技术性、逻辑性错误(包括纸质报表上的数据与电子数据一致),前后衔接合理,能通过审核。与上年数据对比有较大变化的,要求有文字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