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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疫点处置。 (1)人群疟史调查。对疫点范围内的居民开展入户调查,对2周内有发热史的人采集血样进行镜检。疟史调查户覆盖率在95%以上,发热者镜检比例必须达到100%。 (2)预防服药。在疟疾病例确诊的1周内,对疫点范围内的居民可进行1次预防服药(有禁忌症者除外)。 (3)媒介调查。疟疾病例经网络直报后的4日内,在疫点开展媒介种类、密度和孳生地调查。 (4)媒介控制。对疫点范围内的房屋内墙壁/蚊帐采用杀虫剂滞留喷洒;对周围环境的按蚊幼虫孳生地进行有效处理。同时,对居民开展健康教育,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香、蚊帐、驱避剂等防蚊措施,避免蚊虫叮咬。 (五)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疟疾防护意识。 1.开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材料。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模式调查的基础上,开发至少1种适宜的宣传材料,并下发社区/村庄。 2.组织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在每年的“全国疟疾日”前后或疟疾流行季节,会同宣传、广电、新闻、教育、商务、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报告、简报、标语、健康教育课、专家咨询或讲座、科普知识问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全体市民(村民)宣传国家的疟疾防治政策和相关防治知识,提高居民及时就诊、规范治疗、自我防护和积极主动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识。每年至少开展3次宣传活动。 (六)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防止疟疾病例输入和传播。 1.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试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网站上发布境外疟疾流行状况、防治知识和服务信息,并与相关的旅行网站链接。 2.实行健康告知制度。向赴疟疾高度流行区的人员及外派至疟疾高度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劳务输出等人员发放宣传材料,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治知识,告知预防性药物的获得途径。 3.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卫生部门依法定期向社会通报疫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入境人员的检疫查验中发现输入性疟疾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在12小时内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应向卫生部门提供与输入性疟疾病例同行返回人员的相关信息,以利及时开展相应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病例输入、输出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互间及时沟通相关信息。 4.加强流动人口随访。对从境内、外的疟疾高度流行区返乡人员开展随访,对发热者进行血检。 (七)开展基线调查,便于考核效果和总结经验。 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各试点县(区)按照基线调查方案的要求,开展人群感染率、防治知识知晓率和传疟媒介等方面的基线调查。 (八)加强防治资料管理,确保考核工作有据可依。 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完善历年疟疾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媒介种类、密度、季节消长等疟疾防治工作档案资料。 (九)建立消除疟疾试点协作网络,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1.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建立并完善防治信息数据库和疟原虫基因分型数据库,定期更新、汇总和分析有关资料。 2.开展省际经验交流。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牵头,6省(市)组成消除疟疾试点工作协作组;加强各省(市)和试点县(区)之间的疫情信息通报和消除疟疾经验交流,定期开展对口监督检查,推动消除疟疾试点工作的扎实、深入开展。 四、质量控制 (一)开展血检质量控制。 试点县(区)建立县级镜检站,开展发热病人血检质量控制工作。频次要求:5月-10月每月开展1次、11月-次年4月共开展1次。数量要求:对所有疟疾病例的血片全部进行复检;对阴性血片进行抽查复检,每个医疗机构抽取20%的阴性血片,至少抽查20片,少于20片的全部复查。 (二)媒介控制效果评估。 各试点县(区)每年5月-10月对每月出现的第1个疫点,在完成媒介控制措施1周后,于18:30-19:30对病家及其周围4户以上的居民家庭进行媒介调查。评价指标为蚊媒密度低于4只/人工小时。 (三)定期进行督导考核。 试点县(区)消除疟疾领导小组每年应对消除疟疾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开展1次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各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1次指导和考核。6省(市)每年开展1次对试点县(区)的交叉检查。 五、组织与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