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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1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消除疟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试点县(区)成立由财政、卫生、广电、教育、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消除疟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实施目标考核管理。消除疟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消除疟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消除疟疾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加强协调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完善经费投入机制。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的实际情况,将消除疟疾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除疟疾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技术指导。
  
  各试点县(区)所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消除疟疾专家技术指导组,做好试点县(区)工作的跟踪指导、评估和试点县相关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县(区)在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和困难。
  
  六、考核评估
  
  (一)考核。
  
  2012年初,各试点县(区)对照相关工作要求进行自我考核。试点县(区)所在省(市)对试点县进行验收。
  
  (二)评估。
  
  按照考核评估方案的具体要求,对试点县(区)2年内所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以期得出消除疟疾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投入与产出之比、各项措施对消除疟疾的贡献等。
  
  七、进度安排
  
  (一)试点工作周期为2年。
  
  (二)准备阶段:2009年9月-12月,制定并完善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县(区),召开消除疟疾试点项目启动会,布置试点工作,对试点县(区)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三)实施阶段:2010年1月-3月,开展基线调查;2010年1月-2011年12月,组织实施工作方案的各项内容;2011年11月-12月,开展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
  
  (四)总结阶段:2012年1月-3月,开展消除疟疾试点考核与评估;2012年4月-6月,总结、交流经验。
  
  相关术语或定义:
  
  1.疟疾疫点:指疟疾病例居住的自然村、居住点(前后左右各一幢楼或两排平房,楼间距小于50米)或工作单位,并且有传疟按蚊存在。
  
  2.流动人口:特指自境内疟疾高度流行区(如海南、云南、安徽、贵州、河南、江苏、湖北等省)或境外疟疾高度流行区(如非洲、东南亚等地区)入境及回归人员。
  
  3.居民防蚊设施:是指在试点区内的居民,运用各种防蚊设施,如蚊帐、蚊香、纱门纱窗、灭蚊灯等,避免人蚊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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