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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修订)

[接上页]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资金交收的结算账户。对于同时经营自营业务以及经纪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其资金交收账户包括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
  
  专用清偿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未交付、扣划的证券和资金。
  
  证券处置账户,是指结算参与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的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收违约时证券公司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
  
  质押品保管库,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质押品保管专用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回购的质押券等质押品。
  
  证券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的用于完成资金交收的资金。
  
  证券结算互保金,是指全体结算参与人缴纳的用以在发生交收违约时弥补流动性不足以及交收违约损失的资金。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以外的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接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可以接受投资者委托托管其证券,或者申请成为结算参与人为客户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有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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