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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委办[1986]4号
【颁布时间】 1986-01-21
【实施时间】 1986-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7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局,各部、委、办;

  
  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6年1月21日

  
  
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

  
  
市委、市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文件)下达后,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先后三次作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对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促进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抓紧结束“文革”挤占华侨私房落实政策的扫尾工作,做到善始善终。对于历史遗留华侨房产的处理问题,责成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侨办和市房管局提出贯彻意见。现由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三个单位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报告。
  
  据初步调查,全市需要落实“文革”前私房政策,包括土改和农村历次运动中没收、征收的华侨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的房产以及代管房产等共一万三千零四十五户,建筑面积二百四十三万六千平方米(市区六千一百户,一百三十五万五千平方米,郊县六千九百四十五户,一百零八万一千平方米)。在上述历史遗留房产中,属于中办发(1984)44号文范围的华侨房产计三千五百九十户,一百五十四万五千平方米。
  
  根据中办发(1984)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各级落实私房政策的机构。
  
  处理历史遗留的华侨房产问题情况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要在五年内完成,加上处理国内其他人员历史遗留的私房问题,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建议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和充实各级落实私房政策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原来只负责“文革”中冲击私房的落实政策的任务,现在应把处理历史遗留的私房落实政策任务列入工作范围。领导小组原成员已离休或调离的,应由所在部门另行提名,报市政府重新决定;为适应需要,建议再增加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市农委各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亦应尽快充实力量,除原有工作人员和从建委、农委、政法部门各抽一人参加办公室工作外,尚缺人员数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同市编制委员会商量解决。
  
  建议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对私房落政工作加强全面领导,并对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相应的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吸收区、县统战、侨办、政法、城建、房产管理局和房产经营公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需要增加的人员和经费请区、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房管所要确定一位所长负责抓这项工作,并相应配备人员。
  
  各局、驻沪部队(包括大专院校、局级科研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1)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除了制定方案,全面规划外,重点放在研究政策和督促检查,并帮助处理疑难案件和有贡献有影响的重点人物的落实政策工作。各区、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县党政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包括对市属系统各单位需要腾退的华侨私房的归口通知和腾退、搬迁的检查督促,负责指导房管部门核定产权、私房改造的复查、退还产权、补留住房等工作。
  
  (2)各系统各单位需要腾退的华侨自住房,按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积极安排房源,切实做好单位或现住户的动员搬迁工作。
  
  (3)房产经营部门和房管所负责腾退后的产权发还、私房维修、业主留房、私房作价收购、协助房主和住户建立租赁关系等工作,房管所要把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
  
  (4)区、县侨务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核定华侨私房房主的身份。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都应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以确保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统筹安排,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所需的房源和经费。
  
  (1)处理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关键在于落实房源。据匡算,全市共需落实私房政策净房源建筑面积一百八十三万一千平方米(市区一百零二万八千平方米,郊县八十万三千平方米)。其中,处理华侨历史遗留房产房源一百二十四万八千平方米(市区七十四万六千平方米,郊县五十万二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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