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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仲裁执行 第二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二十一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决定书即行生效。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定案准确,并已生效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或仲裁委员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不履行的,其申请执行费用由不履行一方承担;双方都不履行的,其申请执行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第二十三条 需要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协助执行的仲裁事宜,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仲裁委员会通知后,应予积极协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立案时,要缴纳受理费。受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而发生的鉴定、勘丈拍照、取证等费用按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其他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半预交,结案时由败诉一方全部承担;双方各有胜败的按比例分担;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大通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