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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根据财政部等7部委、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 财 政 厅 省 发 改 革 省 经 贸 委 省 公 安 厅 省 工 商 局 省 质 监 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旨在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且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农民可在全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的汽车摩托车,但必须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补贴的车型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享受补贴车型的生产企业必须是同意对其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销售商销售符合政策的产品,要切实履行承诺的相关义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承诺书(仅限汽车,格式见附件1)。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各市公安部门对办理登记的下乡汽车摩托车,要严格审查手续,认真查验车辆,确保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国家技术安全标准。 各市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紧急通知》(鲁经贸函字〔2009〕69号)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管,规范和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并公布便民电话,为农民就近交售报废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提供优质服务,出具报废回收证明。各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回收证明,并按规定出具报废车辆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不含青岛)。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将按照“事先预拨、事后清算”原则,根据测算的各市补贴资金规模预拨部分资金,并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实施过程中,各市、县(市、区)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预拨部分,可由各市或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省财政也将视情况适当追拨。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另行部署)进行审核,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