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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财驻大监[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04-07
【实施时间】 2009-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库各支库,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退税申报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联系人:孙润生 82778833
  
  马文伟 82733037
  
  大连市财政局国库处
  
  联系人:李玉红 82816655-6172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联系人:郭卫 83888226
  
  附件: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大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附件:
  
  
大连市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办法

  
  为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核审批权限及时间
  
  (一)大连市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
  
  (二)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复审工作,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三)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终审工作,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初审、复审、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但审核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
  
  第二条  退税范围
  
  (一)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符合条件的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条  资格认定
  
  凡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单位,在首次办理退税时,需填写《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表》(见附表1)一式四份,向负责初审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提交资格认定资料,经审核(包括书面材料和现场审核)认定后,由承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加盖财政机关公章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退税。
  
  办理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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