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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彭水府办发[2009]75号
【颁布时间】 2009-04-07
【实施时间】 2009-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职责,协作配合。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细化、硬化责任,建立职责明确、配合密切、工作到位的联动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是县综治办要将“三电专项斗争”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二是县公安局负责“三电专项斗争”牵头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管理,监督指导“三电”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三是县发改委、县经贸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四是县供电、电信、移动、联通企业要加强对县内电力、电信等企业资产的监管,对所属企业防范违法犯罪不力特别是存在内外勾结盗窃、破坏电力、电信设施情况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参与并大力支持“三电”专项斗争,提供必要保障。
  
  五是县工商局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违规经营特别是涉嫌收购被盗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从重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六是县文广新局要指导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三电”专项斗争,加强对广播影视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广播影视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充分利用广播影视行业的宣传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宣传工作。
  
  (三)畅通渠道,加强情况报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向“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案件、事件、信息和其他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每月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于次月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于12月8日前上报,其他情况按照市“三电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上报(联系人:向国彬、王婉琳;电话:78842317)。
  
  六、工作措施
  
  此次“三电专项斗争”实行打击、防范、整治、宣传、立制五措并举,务求取得实效。
  
  (一)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县公安局要以“打现行、摧团伙、追逃犯、严惩处”为主要内容,开展案侦打击工作。
  
  一是对现行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案件,要按照接处警有关规定,快速堵控,快侦快破;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逐一落实责任,迅速查办,依法严厉打击。
  
  二是打掉一批盗、运、销、炼“一条龙”的犯罪团伙,对团伙成员要加强审讯,顺藤摸瓜,扩大战果,深挖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端掉销赃窝点,摧毁犯罪网络。
  
  三是对在逃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犯罪嫌疑人员要全部上网,逐一落实追捕责任单位和人员,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四是对破获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要主动商请检察院、法院及时研究解决刑事司法中的问题,用足用好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从严惩处。在工作中,对近三年来未破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组织优势力量,限期侦破。同时,建立完善地区间侦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串并案件,重点打击流窜作案行为,适时组织开展区域联合会战、架网伏击等战役,形成围歼攻坚的声势和氛围,掀起专项斗争高潮。
  
  (二)严密防范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警种之间要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将“三电”设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共同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是公安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三电”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力度。“三电”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管理,加强对“三电”设施的日常巡护和重要部位的保护,加大防范投入,增强防护力量,推广技防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能力。
  
  二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三电”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加强企地共建,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在重点“三电”设施所在地组建专群结合的巡护队伍,建立巡护机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切实加强对案件多发线路、地段、时段的巡逻防控工作。同时,在城市建设中,凡涉及“三电”设施设备移动或搬迁的,建设单位应与“三电”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严厉打击、查处因野蛮施工造成“三电”设施设备损坏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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