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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5-11-30
【实施时间】 2005-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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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法作出判断并进行裁判,不能违反法律随意处分公共权力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是这项原则并不排斥当事人之间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和解。事实上,这种和解或者协调的做法在审判实践中已经被普遍采用,对于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对立具有积极的意义。奚副院长在去年广州会议上已经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适用的原则条件。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经审查符合和解的条件,以何种方式结案。对此,目前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认为可以采取由当事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的方式处理,有的认为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并裁定一审判决不再执行的方式结案,也有的认为如果一审判决没有明显的违法或者错误,可以裁定终结二审案件的审理。这些意见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从理论上和逻辑关系上分析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要继续抓紧探索和研究,条件成熟时制定司法解释。
  
  (四)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听证程序问题
  
  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一项重要任务之一,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实行书面审查。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听证程序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审判实践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全部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难以保证案件质量。例如,相对人不起诉或者超过起诉期限的原因很复杂,可能是相对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相对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一律书面审,往往不容易发现问题,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又如,案件的事实证据、行政程序、被执行主体等方面问题,仅凭申请机关提供的有限材料有时也难以确认。因此,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需要,采用听证程序进行审查,当面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也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思想。各地法院对听证程序可以进行积极探索,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听证程序的设置应当灵活、便捷、实用,既有利于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听证程序;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最高法院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对听证程序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五)关于公证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公证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也不统一。主要原因是相关法规和规章对公证机构和公证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最近新出台的《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该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从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看,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作出的公证行为属于一般证明性质,在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据来对待。为此,在该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公证行为,或者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受理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六)关于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的问题
  
  在这次会上,不少法院就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工作,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些期望和建议,同时希望了解一下对明年的工作安排。这些建议非常中肯,也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进行研究,不断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工作。对于明年的工作,我们还没有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安排,庭领导初步议论了一下,大体思路是:在完成日常办案和其他工作的同时,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行政审判领域看,目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多,我们一定尽最大的努力去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要求。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给予理解,一方面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作为全国法院普遍适用的规范依据,必须十分慎重,每个司法解释的制定都有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将本着急用先出、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和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性等原则,抓紧完成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工作;一时难以出台的,可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二是继续完成有关委托调研专题。去年我们选择了一批专题调研课题,委托有关高院进行调研并为起草司法解释做准备,由于今年的工作特别多,没有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检查进展情况,明年还要继续抓好落实,希望有关高院继续给予支持与配合。我们将尽可能多深入下级法院调查研究,使对下指导和调研工作更贴近实际。三是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明年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不准备召开全国性会议了,可考虑多组织一些小型的研讨会或者座谈会,就起草的司法解释和调研专题以及疑难、新类型案件进行专题研讨。四是继续开展行政审判质量效率评查活动。五是检查这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六是根据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必要时与国家法官学院配合开展行政审判培训活动。为改进和加强对下指导工作,我们还准备选择几个中级和基层法院作为联系点,互相学习,互通信息,总结经验,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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