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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要建立案件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审判动态。对国内尚无先例的新类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巨大的案件,在受理、开庭和宣判后,均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对认定驰名商标和采取诉前禁令的案件,作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也要及时层报最高法院民三庭掌握情况。 第五,注意法院间的执法措施和裁判结果的协调。近期社会上对不同法院之间就同一类型案件执法标准掌握不一的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这一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和各级法院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依法裁判并注意研究同类案件的其他案例。尤其是对相同当事人针对类似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要有基本一致的判决,避免出现明显的差距。 (三)深入开展调研,推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包括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其中,司法审判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诉讼类型、两级法院;行政执法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次向两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不少专家和一些实际工作部门认为,这种体制可能会导致行政和司法的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出现判决相冲突,并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在行政和司法的各种部门和各级审判机关梯次审查审判过程中长期审而不决。 就现行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而言,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知识产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涉及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商标评审、异议和撤销案件的诉讼定性、程序设置和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问题。二是,民事、行政、刑事执法程序衔接问题。主要涉及管辖、证据、诉讼形式、审判组织等程序的转换和衔接问题。三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主要是管辖和证据制度、知识产权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诉前临时措施和赔偿计算等知识产权特有诉讼制度问题。四是,如何充分发挥专业审判组织和专业法官的作用,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全面提高与司法保护效能的整体发挥。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题开展重点调研。特别是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落实这一精神和要求,努力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和机制中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突破发展的瓶颈制约和体制障碍,开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局面。 应当指出,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和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局和司法工作全局的重大课题,不仅仅是最高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需要全国法院共同努力,积极参与调查和研究,反映呼声,建言献策。当务之急,是要重点开展和完成好以下两项主要调研任务: 第一,积极配合开展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专题的调研。最高法院作为责任单位,参加了中央领导同志主持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四个专题的研究。尤其是其中由中国社科院牵头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专题,直接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和机制问题,需要我们格外予以关注和重视,积极参加,认真负责。要充分深入研究问题,找准症结所在,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升司法保护地位和水平出发,提出一些根本性、长远性、可行性、体制性的对策建议。 第二,按期完成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的课题调研。这一课题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的十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承担,全国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协助调研,北京、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上海等地高级法院及所属一些中级法院分别承担了六个子课题的调研,按计划整个课题应当在明年3月份最终完成。目前课题调研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本次座谈会结束后,将随即召开课题中期进展情况汇报会,重点就子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各课题任务承担单位要积极工作,共同努力,全面、客观地反映司法实践问题,厘清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并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也希望全国法院继续关注和支持该课题,随时反映情况,收集数据,提供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