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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5-11-21
【实施时间】 2005-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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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科学合理地运用证据规则。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本身的一些特点,如侵权隐蔽性强、证据不易收集,在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证据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特殊性,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域外形成的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经过质证,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而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处理好开庭质证与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关系。在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可以责令庭审参加人员保守商业秘密,或者要求当事人具结保密承诺书等。
  
  注意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根据有关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些专业人员可以被称为专家证人,但他们又与事实证人不同,其出庭作说明,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二审中也可提供。专家证人之间以及与对方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可以相互进行询问。
  
  第五,严格掌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就总体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所谓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但一般可掌握在不少于三个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由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为期半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目前已进入检查验收阶段。但是,开展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专项整改的主要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推行规范化建设。为此,最高法院确定要以专项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
  
  要高度重视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于知识产权立法原则性强、司法实践中新问题多,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更需要加强建章立制工作,规范知识产权审判方式。要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为重点,健全和完善诉讼制度措施,确保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形成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
  
  第一,要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和透明度原则。“透明度”是TRIPs协定的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问题,已经成为近期国外对我施压和关注的一个重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是体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一条十分便捷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要由高级法院统一负责,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辖区内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级法院,可以将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送最高法院民三庭上网公开。对于案外人请求获得裁判文书的,应当予以提供或者告知其获得途径。北京市高级法院近年来狠抓了这项工作,不但提高了裁判文书制作水平,还生动地宣传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受到国内外的普遍称赞。
  
  第二,要大力宣传典型知识产权诉讼案例和工作成就,扩大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要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加大对社会关注案件和工作成就的宣传报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同时以英文对外宣传。在每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各高级法院都应尽可能统一发布一批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组织一些专题或者系列报道。要努力使典型案例的编辑出版系列化、常规化。
  
  第三,要加强诉讼指导,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制定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免费向当事人提供,着重就收案范围、管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条件、证据和文书要求等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和指导。在诉讼过程中,要主动、公开、公平、准确、适时地行使释明权,合理地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保障其程序利益。在裁判作出以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要认真解答,使当事人充分理解裁判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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