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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22号
【颁布时间】 2005-11-15
【实施时间】 2005-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按时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修改工作。办公厅要及时收集、整理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并积极配合大会秘书处文件起草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认真进行修改。报告修改稿和修改说明经院长审定后,要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送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二、认真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的各项工作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有关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专题报告。专题工作报告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内容客观,数据详细,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一个月前,要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汇报,提前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对报告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2.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应当提前提交报告文本;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法律草案,应当提交提请审议的函、法律草案文本和对法律草案的说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拟提请任免的函、任免理由、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照片。
  
  3.办公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对参加会议的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的情况予以落实,并按照规定时间将名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4.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工作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整改情况,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三、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办公厅应及时汇总归纳全国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写出分析报告连同《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汇编》报送院领导。
  
  2.办公厅应针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不同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情况,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以交办会的形式交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要在交办会上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出要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部门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的联系、沟通,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共同参与研究,真正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准和意见对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作用。
  
  4.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质量和效率,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做到客观详实,答复稿应由各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审核,由办公厅报各主管院领导签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答复。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5.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办公厅应在一周内将办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6.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具体规则》,力争明年开始实行。
  
  四、深入开展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1.继续为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编发《人民法院工作通报》,为全国人大代表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要通过适当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联络工作部门应不断拓宽联络渠道,创新联络形式,扩展联络层面,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络和沟通,直接听取和了解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联络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联络工作的指导;要及时编发《联络工作动态》,反映联络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联络工作的新经验,为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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