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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和视察人民法院有关专项工作的活动。 4.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来院反映情况的接待工作,切实解决专门的接待场所和接待设施问题。接待部门要做到服务热情,态度诚恳,耐心听取和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5.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要将开展联络工作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办事机构汇报,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 五、完善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工作 1.在原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及时修改和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2.对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交或全国人大代表直接转来的反映有关案件问题的材料,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依法进行办理。办结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转办单位,并及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本人。 3.对于到期未办结的案件要加大催办、督办力度。要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报告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工作情况。 六、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其他各项工作 1.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分别向在京全国人大代表和港澳团全国人大代表通报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将有关通报材料印发其他各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 2.认真落实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提出意见。 3.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并及时督促和协调各地法院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全国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中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要认真进行研究,并将相关改进措施及时向代表进行反馈。 4.积极配合并认真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就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人民法院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整改情况的报告,并认真加以落实。 5.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就审议办理的有关代表议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应认真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6.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就人民法院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进行汇报,并适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工作建议。 7.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审查。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严格制定司法解释工作的程序,切实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质量。 |